签定公事组织购买合一起应留意的若干法令问题
公事机,又称为商务机或行政专机,英文名称为Business Jet或Business Aircraft,是特指用于企业和政府要员运送的航空东西。近年来,跟着我国经济兴起、财富集聚,国内关于原先遥不行及的公事机的需求日益添加,在未来几年中,我国很或许将替代欧美成为全球添加最快的公事机消费商场。
据不彻底统计,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我国国内买家购买的公事机数量现已超过了35架,其间包括了全球首要公事机厂商庞巴迪(Bom-bardier)、湾流(Gulfstream)、达索(Das-sault)、豪客比奇(Hawk-Beech)、空客(Airbus)等的干流机型。国内买家中除了航空公司外,其他买家首要是一些运营成绩杰出的民营企业主,其间就不乏一些咱们了解的大众人物。
笔者之前曾参加了与全球两大闻名公事机厂商商量公事机购机合同条款的作业,有幸触及到了这一较为偏僻的法令事务范畴,收拾和总结了一些处理此类合一起应留意的问题点,能够供广阔同行在处理同类法令事务时参阅、学习。当然,本文受篇幅所限,不能逐个打开论述,仅选取其间一些笔者以为较为重要的问题点来谈谈自己的主意。
飞机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它的挑选、购买和引入,都有必要事前作出具体缜密的规划,充沛考虑到用处、注册、融资、运营等相关事宜,挑选适合的机型,评价测算相应的本钱,终究构成完好的可行性方案,再着手进行购买和引入,切不行急于求成。
由于现在商场上的干流公事机都是欧美厂商制作出品的,因而假如由境内客户直接向国外厂商购买公事机并将之进口到我国大陆来注册挂号的话,将会添加引入本钱,现在国际上盛行的引入办法是选用由一间建立在境外的公司(如香港公司或离岸公司)作为购机主体来购买标的飞机,将标的飞机注册挂号在境外,然后通过租借(Lease)、保管(Mgt)、包机(Charter)等办法来供给给境内客户运用。当然,还有一些境内客户会选用融资租借的办法来引入标的飞机,可是笔者以为此种办法仅能起到削减初期资金投入的问题,而并不能实践削减引入本钱(如税费等)和后期运营本钱,因而假如购机企业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融资的话,则仍是建议自筹资金来购买公事机。
除了评价测算外,购机前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准备作业,便是挑选适宜的公事机办理公司。境内客户(除了航空公司外)购买公事机后,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自己组成一个航空部、招聘机组来办理和运营飞机的,而是会把飞机托交给专业的公事机办理公司来办理、运营。现在在国内运营公事机事务的企业有约10家,各有特点,可是不管挑选哪家,他们所供给的服务中都有作为咨询顾问来协助客户处理购买公事机的相关事宜这一项目,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关于初次购机的客户,挑选一家适宜的公事机办理公司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购机客户需求归纳、详尽地评价、比较各种机型及引入方案的本钱、利害,然后再作出挑选,确认购买的机型和购机主体。
公事机是一种民用航空器,而任何民用航空器要在我国境内投入运用的话,都有必要取得民航总局颁布的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而请求适航证前必需求先取得民航总局认可的该机型的VTC(类型认可证)。跟着科技开展和产品竞赛,国际各大飞机制作厂商出产的公事机总是在不断移风易俗,因而客户在挑选标的飞机时,要了解清楚该标的飞机的机型是否现已取得了VTC,假如没有取得的话,则暂时无法申领适航证,终究需求大幅推延该标的飞机能够投入境内运用的时刻。假如客户挑选购买的是一种没有取得VTC的新机型的话,则有必要留意在“等候期”内标的飞机所产生的全部停机、维保、办理等费用的承当以及标的飞机的危险问题。一般情况下,我建议该等费用客户应当在购机合同中注明由卖方承当,而在“等候期”内标的飞机产生的毁损、灭失等危险也概由卖方承当。
任何一架公事机产品都是由标配飞机+选装设备(“选配”、“个性化定制”)构成的,而在“标配”中,默许购机客户购买的飞机是用于私家运用的,因而标的飞机的技能要求和设备只需求契合CCAR91(俗称“91部”)的要求即可,91部便是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器的《一般飞翔和运转规矩》。可是假如客户在购买飞机时有方案未来将飞机用于商业运送用处或许未来能在二级商场取得一个较高的转让价格(即保值)的话,则必需求求卖方将标的飞机的技能设备晋级成契合CCAR 135的要求(俗称“135部”)。135部的全称是《小型航空器商业运送运营人运转合格审定规矩》,是民航总局对小型航空器制定的商业运送的运转规范。标的飞机的选装设备从91部晋级为135部,仅以Gulfstream G550机型为例,需求添加约20万美元的费用(不同厂商的不同机型会有所不同)。因而,客户与厂商洽谈购机价格时,应该一起考虑135部的要素,在购机合同中注明标的飞机的“整装价格(Fully-Outfitted Price)”应包括135部的要求,而无需额定加价。
我国地域广阔,地貌特征杂乱,单个区域的机场坐落极点地理环境中,关于航空器的适航性有着特殊要求。比如飞机假如需求在西藏机场起降,有必要契合高空适航性规范,而这需求飞机具有契合在高海拔区域安全起降的技能要求和相应设备。比如起落架轮胎,适合在起降的飞机所配备的轮胎的厚度、规范、特性等都与规范轮胎不同。因而,客户应在与厂商洽谈标的飞机的特性和选装设备时,明确提出飞机应当契合高空适航性规范,而无需额定加价,并在购机合同中注明。
飞机是一架十分精细、杂乱的大型机器,因而客户在飞机交给、查验时,很或许会发现一些不契合之前约好或存在问题的当地,而这些就需求写入PDO List(Post Delivery Obligations form,交给前职责清单)中,由厂商在“交给日”后的一段时刻内进行整改。客户有必要在购机合同中留意PDO List和整改期条款,并且有必要对整改期建议一个契合自己利益的合理时刻段,由于公事机是一种贵重的产品,付款后越早投入运用越能发挥价值。
公事机的首要部件包括飞机机身、侧翼、尾翼、发动机、电子设备等,这些首要部件的维保期厂商一般会定为10年,可是客户彻底能够通过商洽在不额定加价的前提下争夺将首要部件的维保期延伸至15年乃至20年。别的,湾流(Gulfstream)、达索(Dassault)等全球几大闻名飞机厂商都会供给首要零部件额定的稳妥/保证方案供客户购买。我建议客户在条件答应的情况下能够挑选购买这类方案,由于在二级商场上,顺便有这类原厂稳妥/保证方案的飞机的价值相关于没有的要高(保值);另一个有利之处在于,购买了这类方案后,厂商将保证客户未来如有需求将能够以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购买到此机型的首要零部件的备件,而不会遭到其时零部件供给严重和价格上涨等要素的影响。
在购机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一个“在外职责(EXCUSABLE EVENTS)”条款(亦称为“可宽恕事情”),适当所以一个“不行抗力条款”。欧美厂商习气于在在外职责条款中加上“因次承包商原因形成卖方交机延误或其他违约则卖方免责”的表述,如“Such Excusable Events include?熏 but are not limited to?熏 ……,inability to procure materials from subcontractors after due and timely dili-gence,……”清楚明了,这一条关于客户而言是不合理的。在购机买卖中,客户只与卖方产生关系,即使卖方的违约是由于次承包商或上游供给商的违约而形成,可是卖方亦不能以此为由不对买方承当违约职责,卖方应在向买方承当违约职责后再循与次承包商之间的合同而自行向次承包商追查违约职责。作为客户,咱们彻底能够向卖方建议删去这一条,而在笔者之前参加的合同商洽中,卖方终究也承受了咱们的定见删去了这一条款。
买、卖两边各自的违约职责条款(DEFAULT),也是购机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一般来说,在购机合同项下买方的首要职责便是“付出价款”,违约与否十分简单确定;而卖方的首要职责是“如期交给契合约好的标的飞机”,在确定违约行为时就杂乱得多。因而,客户关于卖方的违约职责条款必需求十分严格地加以约好,尤其是推迟交机的违约职责问题。
由于公事机的价值较高,因而境内客户在购买公事机时一般会向金融组织融资,而融资必然会产生融资本钱(利息开销)。因而,卖方因推迟交机而应付出给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该低于买方因交机延期而多开销的融资本钱(利息开销),客户应充沛留意到这一点,并在购机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注明。若买方疏忽这一点的话,则一旦产生卖方原因推迟交机、而违约金规范又低于融资本钱的话,则买方的融资本钱丢失将无法得到充沛救助。
现在全球航空工业首要都会集在欧美区域,几大最首要的公事机厂商不是美国公司便是法国公司,而他们所供给的规范出售合同文本的官方语言都是英语,适用法令是厂商所在国法令(首要是美国、法国等欧美国家法令),裁定地址也是定在厂商所在国。以上这些条款看似与购机买卖没有关系,可是肯定不能忽视。
首要,作为一个境内买方,并且是购买如此高价值的产品,彻底有权利要求卖方供给一个购机合同的官方中文译著,这样一是体现出对等性,二是为了契合我国人的阅览习气,便于本方对照中文译著了解英文版别的寓意和寻求更多国内专家的咨询定见。当然,买方能够自己来翻译合同或许直接去阅览了解英文版别,可是关于专业技能名词如此之多的飞机出售合同而言,买方自己翻译、阅览的质量或许远不及厂商供给的官方译著,反而会添加许多了解和判别上的困难。而在实践中,笔者在参加商量购机合一起也都曾要求厂商供给官方中文译著,而通过交涉和争夺厂商也都供给了官方中文译著。
其次,许多国内企业在与外方商量争议裁定的适用法令和裁定地址时,往往会走向两个极点,要么一股脑儿地要求将适用法令改为我国法令、将裁定地址改为我国某一城市,而这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与欧美厂商的合同商洽中是不切实践和很难完成的,外方基本上很难赞同,而此刻本方又会不再坚持修正这些条款,由于究竟这些条款是与买卖标的关系不大的程序性条款。笔者以为,这些程序性条款不是不能建议修正的,而是要采纳一种灵敏务实的办法去修正,比如咱们能够提出适用一办法令而在另一方裁定,如:适用美国纽约州法令、在我国上海裁定。又比如咱们能够提出由第三地香港裁定,适用法令挑选买、卖两边所在国以外的第三国法令。通过笔者调查,在实践中通过努力是彻底能够促进外方承受上述修正的,而这样的修正关于境内企业而言肯定是优于“适用卖方所在国法令、在卖方所在国裁定”的原合同条款的。■